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共75项)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151001 | 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用途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发布,2016年5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 |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02 | 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形式、色彩、材质等。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发布,2016年5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03 |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发布,2015年0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修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发布,2016年5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 |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04 |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 |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05 | 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以及出口周边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6年1月13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等十四部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八十四条 |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06 | 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造成物料遗撒的。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6年1月13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等十四部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 |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07 | 货运车辆未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08 | 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建(构)筑物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对建(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清洗、粉刷。 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出现破损、污损或者存在脱落危险,影响市容和公共安全的,建(构)筑物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及时整修。 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或者危及安全的物品;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安装的窗栏、空调外机、遮阳(雨)篷等设施统一规范并且保持安全、整洁、美观。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8年6月28日廊坊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8 年9月20 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09 | 机动车、非机动车未在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影响市容和通行的。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8年6月28日廊坊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8 年9月20 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10 | 单位和个人设置车档、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8年6月28日廊坊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8 年9月20 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11 | 因水、电、通讯、供暖等设施建设开挖路面、绿地作业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未及时清除,恢复原状的。 维修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清疏排水管道、打捞河道漂浮物以及清理窨井淤泥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未及时清运、处理,并清洗作业场地,随意堆放的。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8年6月28日廊坊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8 年9月20 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 |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12 | 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城市公共管理空间抛掷物品的。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第九条第四项,第四十四条 |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13 |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 | | |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14 | 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停车场(库)用途的。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8年6月28日廊坊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8 年9月20 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15 | 在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牌、公示牌,公示停车场名称、泊位数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廊坊市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9月25日经廊坊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 |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16 | 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停泊方向标志、车辆进出引导标志,进出口匝机应当与城市道路保持安全距离;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廊坊市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9月25日经廊坊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 |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17 | 配备具备相应知识、技能的管理人员,配置统一服务标识,引导车辆出入和停放,维护场内停车秩序;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廊坊市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9月25日经廊坊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三十一条 |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18 | 制定车辆停放、安全保障、设施维护、消防等经营管理制度,保持场内环境卫生整洁;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廊坊市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9月25日经廊坊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三十一条 |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19 | 采用实时动态停车信息系统管理的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向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时上传泊位信息、车牌识别信息、车辆进出时间和收费标准,保持停车场实时动态停车信息管理系统的完好有效;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廊坊市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9月25日经廊坊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第三十一条 |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20 | 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可疑车辆,或者遇到火灾、交通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等情况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廊坊市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9月25日经廊坊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第三十一条 |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21 |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车辆停放,或者设置障碍致使车辆不能停放;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廊坊市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9月25日经廊坊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七项,第三十一条 |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22 | 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经营活动;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廊坊市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9月25日经廊坊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第八项,第三十一条 |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23 | 擅自将停车场挪作他用、停止使用或者减少规划确定的泊位数;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廊坊市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9月25日经廊坊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 |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24 | 擅自设置、毁损、撤除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标识、标线、标牌;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廊坊市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9月25日经廊坊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 |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25 | 擅自在……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城市公共场所设置停车障碍;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廊坊市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9月25日经廊坊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第六项,第三十五条 |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26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确需占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河北省绿化条例》 (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12号公布,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27 | 损毁绿化设施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河北省绿化条例》 (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12号公布,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第七十一条。 |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28 | 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河北省绿化条例》 (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12号公布,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 | 《河北省城市园林管理办法》 (根据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第六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四十九条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29 | 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条,第三十八条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30 |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条,第三十九条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31 |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二条,第四十条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32 |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33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十四条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34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35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36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37 |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分类标准和实际需要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配备分类收集容器、设施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等五部法规的决定》修正(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38 |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等五部法规的决定》修正(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39 |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可回收物也可以交售至回收网点或者其他回收经营者。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等五部法规的决定》修正(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40 |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等五部法规的决定》修正(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41 |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等五部法规的决定》修正(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42 |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等五部法规的决定》修正(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43 |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等五部法规的决定》修正(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三款 |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44 |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等五部法规的决定》修正(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45 | 餐饮业和单位食堂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餐厨垃圾;或者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与其他垃圾混倒。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46 |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第三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七项,第三十五条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47 | 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第三次修正)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48 |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第三次修正)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49 | 按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和运输餐厨废弃物,每日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第三次修正)第十七条第三项,第三十七条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50 | 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封、完好和整洁;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第三次修正)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三十七条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51 | 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第三次修正)第十七条第五项,第三十七条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52 | 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53 | 餐厨废弃物处置与产生、收集、运输实行联单制度;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54 | 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三十七条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55 | 按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三十七条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56 | 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三十七条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57 | 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方法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第三十七条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58 | 按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第三十七条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59 | 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符合环境标准;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八项,第三十七条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60 | 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九项,第三十七条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61 | 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十项,第三十七条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62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中产生的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63 |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64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文件的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65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七条,第二十五条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66 |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67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68 | 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2010年5月27日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69 |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70 |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令第71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71 |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72 |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73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74 |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 |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151075 |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队 |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 |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